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应热爱岗位,不断提高个人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在科研活动中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教育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招生
1.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总体安排,导师应积极参与学院研究生招生宣传与考核。导师要不断强化招生主体责任意识,合理利用招生自主权,客观、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生源。自觉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在导师考核环节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核,确保招生质量。
2. 导师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确定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分担部分培养费用,没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及培养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能招收研究生。
3. 研究生入学时,导师应对其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协助学院做好入学教育;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三、培养
1. 导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要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加强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
2. 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态和论文、课题进展,协助学校、学院做好对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考核如硕士生中期考核、博士生综合考试考核等,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组织、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根据研究需要参加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公派留学等,拓宽研究生的国际学术视野,提升学术交流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4.对从事涉密课题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及要求,为学生提供规范的涉密工作条件,督促研究生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5.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发现学生无故旷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和学习成绩持续下降等异常情况后要及时联系学院。对学生因病(事)请假、出差、校外实习、出国交流、延期、休(停)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
6.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对研究生的考核考评,对研究生评优评奖、困难补助、三助岗位等申请进行把关;在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申请等各种评价中,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客观的评价。
四、论文研究
1.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引导、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地方和国防重大项目研究。对从事交叉学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应邀请相关学科的教师参与该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完成质量。
2.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有效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阔视野,提倡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通过实验、调查分析等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成果,使学位论文更充实,更有深度和可信度。
3.导师要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4.导师应正确处理研究生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任务而工作。
5.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应加强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课题进展情况,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和专利等成果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保证学术成果内容的真实、可靠,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对不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五、“三助”与就业
1.学院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切实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2.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国防军工部门工作,为国家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六、导师变更
1. 因出国(境)和身体原因等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应落实其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工作或者根据情况申请更换导师。
2.导师在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前调离学校或退休,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研究生变更导师或继续指导的有关工作,确保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得到有效指导。
3.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工作与奖惩
1.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成绩显著的导师,在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招生指标分配时给予支持。
2.对获得全国、省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3.对于热心参加学院公益性活动的导师,如撰写项目申报书、撰写学科评估及学位点评估材料、起草培养方案、参与研究生各种奖项评审等,在招生指标分配或年终分配时给予奖励和支持。
3.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研究生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应承担一定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4.对于导师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费用、支付助研津贴,并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后果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将停止导师在读研究生指导(更换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以上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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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